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302执1640号
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履行(2017)鄂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账号:17×××7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