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与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44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培骏。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