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秉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3246号
原告: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瑾,总经理。
被告: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振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