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1768号
原告: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918号A26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培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68号3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升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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