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

2017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017号
原告: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顾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红,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杰,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神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巨神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巨神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9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6969元(此款已由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卫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