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790号之一
(2021)苏0214财保387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顾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琪,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科技路27号院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史洪泉。
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神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3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巨神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正和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