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

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385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788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杨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琪,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兆安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东科技产业园内联福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敏。
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神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兆安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安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巨神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兆安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兆安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