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

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德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386号

申请人: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杨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琪,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2973(河南寨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于鹏飞。

申请人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神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巨神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