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249号
原告: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11538560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镇后宅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顾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锐,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91175653,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
法定代表人:冯娴。
被告:江阴市锦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1253084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18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君。
原告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锦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巨神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