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开政与被告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开政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开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开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