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保174号
申请人:*开政,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开政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开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鲁0321民初2195-1号民事裁定,并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