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恢52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高兵。
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加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加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昭国,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张登忠,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昭国、张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鲁0305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067578.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鲁0305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