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郭旺。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加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加水,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赵思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郭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许世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鲁0305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检测有限公司、王加水、赵思成、郭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许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检测有限公司、王加水、赵思成、郭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许世华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检测有限公司、王加水、赵思成、郭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许世华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80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检测有限公司、王加水、赵思成、郭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许世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划拨款项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对该款项的冻结。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