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恢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王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官庄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昭国,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张登忠,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021159900148X0.
负责人马文杰。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GFXCU9N。
负责人杨敏。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0890698631。
负责人邬大为。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068651459K。
负责人苏志文。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CN252。
负责人孙建康。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DQEW7L。
负责人唐国华。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9WP5XY。
负责人袁崇尧。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3DK59XH。
负责人王海忠。
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DB7826。
负责人孙建珍。
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8827480XY。
负责人孙建经。
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6814471XU。
负责人赵文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鲁0305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昭国、张登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昭国、张登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两公司分别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昭国、张登忠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900万元。
二、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冻结、划拨其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900万元。
三、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昭国、张登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划拨款项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对该款项的冻结。
五、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新强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