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78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加水。
被申请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永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