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自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自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恒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台三执指字第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仲裁字第2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恒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恒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恒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台州市恒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1×××28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章以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