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自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自然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319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骏***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自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自然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