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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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1050号之二
原告:浙江新陆地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悦尚大厦1幢15层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JCNPB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道德泰楼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MA2HK2BB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新陆地基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市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新陆地基建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陆地基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陆地基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9元,减半收取计4194.5元,由原告浙江新陆地基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