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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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693号
原告:浙江乐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永利大厦〈6-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H8Y6P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郊乡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09177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J4CR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