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溪龙聚英砂石经营部、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特577号

申请人:******砂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溪龙乡溪龙村横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9KQMX9D。

经营者:韩勋峰,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斌,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吉山明水秀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龙墩路**(星辰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6GW3M。

法定代表人:王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楠,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住浙江省东阳市v>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砂石经营部与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砂石经营部与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经人民调解员程北方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砂石经营部货款54565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砂石经营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确定的付款义务,则******砂石经营部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砂石经营部与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规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俞一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