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3833号之一
原告: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龙墩路**(星辰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6GW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绿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峰村**楼**信用代码91330500MA28C353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绿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浙江聚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