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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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47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纸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5125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联发村(江家桥)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7YR8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中路1号泰富广场1幢19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纸品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