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9667号
原告:**玥,女,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菜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398号103-12室。
法定代表人:毛明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扬,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玥与被告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玥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玥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玥负担。
审 判 员 叶 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史晨璐
书 记 员 单 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