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796号
原告: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邢家村。
法定代表人:荆茂军,经理。
诉讼代表人: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告:山东迈科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义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126081708。
法定代表人:荆楚秋,经理。
原告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迈科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系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立案过程中,案件在被本院受理的同时,已同步生成电子版的缴费通知书。但是,原告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召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迪迪
书记员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