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异301号
申请人:**,女,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与**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车友汽贸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五路南首红星茶城B13-A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生效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淄博日报债权转让公告、EMS邮寄回单等材料。
本院查明,**与***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于2021年12月4日在淄博日报上进行公告,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淄博车友汽贸服务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21年12月5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6)鲁0303执41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