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恢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19)鲁0321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一、批准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