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395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洋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200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瀚洋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凌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