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437号
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138号雁滩供热站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如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部长,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保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开庭,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68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