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世天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博世天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格陵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3121号
上诉人武汉博世天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格陵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6元(武汉博世天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武汉博世天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马延萍审判员田丽娟审判员马志超
书记员张婧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