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505号之二
原告: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高家庙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西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与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华电公司诉称,2014年许继集团承包了青岛珠江路换电站项目工程,随即又转包给鑫亚公司,鑫亚公司又与海诺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2015年10月26日,***代表海诺利华公司淄博分公司与华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电力工程安装协议》,由华电公司负责青岛珠江路充换电站设备的安装,合同价款为1500000元,该工程已于2016年施工完毕,但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许继集团、鑫亚公司、海诺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许继集团、鑫亚公司、海诺利华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31日海诺公司淄博分公司与***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2015年10月26日***代表海诺公司又将该工程与***签订《电力工程安装协议》,实则是将涉案工程由分包再次转包,两份合同(协议)均对工程的名称、内容、价款、验收、工程款结算等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内容完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现华电公司起诉要求许继集团、鑫亚公司、海诺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辩双方之间的关系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涉案电力工程所在地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