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淄博市博山区
上诉人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24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即便被上诉人坚持起诉,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被上诉人对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系依据2015年10月26日的《电力工程安装协议》提起的诉讼。根据该协议第四条所载明的工程内容,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有关规定。《电力工程安装协议》中约定“九、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该约定,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经案件实体审理查明。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