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172号
原告: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高家庙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冯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忠,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曦,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沿河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曲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曰明
人民陪审员  辛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