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证保13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业宏,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赵红生,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明,经理。
申请人**系名称为“一种用于拆除烟囱和水塔的环形贴壁脚手架”(专利号为ZL201520228249.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热电厂涉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热电厂涉嫌侵害名称为“一种用于拆除烟囱和水塔的环形贴壁脚手架”(专利号为ZL201520228249.8)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