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业宏,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赵红生,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热电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