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488号
原告:辽宁辽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32U01G。
被告:内蒙古蒙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北路**绿地智海大厦**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PQCC27Y。
法定代表人:邵佳璐。
本院在受理原告辽宁辽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辽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辽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辽宁辽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