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7101号
原告:**,女,现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义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佳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现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日乐图,内蒙古泽铭(和林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龙,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蒙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内蒙古蒙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程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