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2民初723号
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万达广场C区4栋614室。
法定代表人:赵阔海。
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0518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退还保证5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退热贴药品销售合同,销售区域是邢台市,期限是一年。原告汇款后被告负责把货发到原告公司仓库,原告把合同盖章后寄给被告盖章,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合同。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被告汇了第一笔货款50830元、保证金5000元,被告按时发货。7月28日原告向被告汇了第二笔货款50518元,被告至今没有发货,原告业务员高相多次催被告发货或者返还货款,被告业务经理微信答复原告业务员高相同意返还货款,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返还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3日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CareNavigation退热贴代理合同》第12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在执行过程中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被告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雅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