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1259号
原告: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三环801号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詹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明,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成镇镇古鲁菅东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