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2执恢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7158813826。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关于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54×××2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4×××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邢台银行62×××7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4×××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6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4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9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0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1.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少辉
审判员 徐东亮
审判员 宗志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