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

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2民初654号
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清河县。
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富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