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2民初644号
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江,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
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米彦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俊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