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聊斋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增,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12号。
法人:赵志强,局长。
被执行人张中华,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张中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4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35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498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