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77号
申请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玮玮,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
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延朋。
申请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54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54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美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昱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