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77号

申请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玮玮,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

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延朋。

申请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54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54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美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昱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