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翔鹏智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众成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翔鹏智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5623号
原告:山西众成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翔鹏智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山西众成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翔鹏智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山西众成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众成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众成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众成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俊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