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绿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304扬州绿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中泰德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执2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中泰德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忠宝。
本院在执行扬州绿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中泰德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绿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绿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
代理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旻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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