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服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店区付家镇大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1999)张执字第1630-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建服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张店区付家镇大徐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建服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店区付家镇大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73602.1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9)张经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