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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铁信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8892号
原告: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199号6号楼6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北京中铁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E座7层。
法定代表人:胡小宁。
原告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信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