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诺德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健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1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太电四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158275.2元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31582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3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最高不超过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2%)],负担案件受理费19231元、案件执行费3429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223618.8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3223618.8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