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7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斌
审判员    张燕
审判员    武涛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潞潞
书记员    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