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7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华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斌
审判员 张燕
审判员 武涛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潞潞
书记员 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