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47号
原告:重庆铠铄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XXX号(高创锦业大厦九层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张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大千,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钟瑾。
原告重庆铠铄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铠铄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施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